90年代,互联网蓬勃发展,形成了一张遍布世界的大网,让信息数据的传播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此时,音乐的主流传播载体依然是磁带、CD光盘。
在物理载体的限制下,音乐的发行传播依循着传统的渠道。
在此期间,即便有零星的音频编码格式出现。
但因为自身较为低效的压缩效率导致电子文件体积不小,加上当时全球的网速都低得吓人,音乐的网络传播依然困难重重,不足以对传统音乐生态造成威胁。
1993年,德国研究机构夫琅和费集成电路研究所研发成功领先的有损压缩音频格式,并命名为MP3。
从此,音乐文件的体积被压缩到可以流畅地在互联网上传播了。
毫无知觉的传统音乐发行体系迎来了互联网凭借其恐怖传播能力的降维打击。
在美国,遭受严重冲击的传统音乐行业眼见形势不对,联合起来对抗互联网音乐公司,立足于法律对版权的保护,针对Napster等崛起的互联网音乐头部公司发起诉讼。
据记载,在1999年国际五大唱片公司联合起诉互联网音乐P2P服务提供商Napster,指其涉及侵权歌曲数百万首,要求每支盗版歌曲赔偿10万美元。
官司一直持续到2002年,以Napster的失败而告终,Napster宣告破产被贝塔斯曼集团收购。
然而,音乐行业的传统势力可以联手击败一两家新兴的互联网音乐公司,却无法违逆潮流大势。
在互联网的冲击之下,盗版的成本极低且便利,人们越来越少购买CD和磁带,而是通过互联网来下载音乐,音乐产业的颓势无可避免。
不过黑暗的时光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技术冲击带来的无序在十数年的发展过程中,也赋予了音乐行业新的形势,即数字音乐流媒体服务。
国外的Spotify、Pandora,国内的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狗等流媒体音乐公司出现,让在线听音乐的服务成为了现实。
与之同步的,是越来越多的用户从音乐下载服务转至流媒体音乐服务。
而在流媒体音乐服务的形式下,付费和版权保护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而流媒体音乐取代下载音乐的趋势,也最终让百度MP3搜索这类服务淡出历史舞台。
当然现在还是百度MP3搜索的初生期,离成熟期还远,更别提衰退期了。
要不了多久,配合MP3播放器这类硬件在国内的铺开,百度MP3搜索将为其带来恐怖的流量和用户粘性。(2005年数据,MP3搜索流量占百度总流量的29%)
例如在通网不便的小县城中,小卖部的老板会花上不菲的通网和设备成本,为自己配上一台能联网的电脑,然后通过出售“帮忙下载MP3歌曲”服务日进斗金,赚得盆满钵满。
这种不发达区域的触达能力在当时的国内互联网公司中独一份,别无二家。
百度提供MP3搜索自然是极大便利了盗版音乐的传播,而且效率奇高规模极其恐怖。
别说国内外音乐厂商苦不堪言生活难以为继,就连昔日国内猖獗的音乐盗版组织都得跪下来唱征服。
要知道在百度MP3搜索出现之前,正规的音乐行业相关公司日子难过,但是盗版商还是非常大爷的。
根据某位音乐人的回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颇有份位的他和朋友被盗版折磨得苦不堪言,苦寻一番后找到出版总署大院,好容易碰到了一个肯接待他们的人,也只能给出“研究一下”的答复。
用那位好心工作人员的话讲:“……其实研究也没用,我们没法给人家罚款,没发票,也没有执法队……”
正规渠道维权打不通,音乐人只好南下杭州,和国内数个知名盗版商约见谈判。
并没有什么站在正版的道德高地上厉声谴责的戏份,大概过程就是:
“大哥们,让我们先卖10天,咱盗版再上,行么?”
“不行!最多给你5天!”
“5天根本不够回本啊!把我们这些创作者都饿死了,你们盗版谁去?!”
“那就一星期,让你们先卖一个星期,我们就上!”
版权保护不完善,盗版商要多大爷有多大爷,连创作者都不得不找上门来低声下气的谈判。
但百度MP3搜索服务出现后,提供的盗版音乐下载服务过于便利,猖狂的盗版商大爷们也逃不过被消灭的命运。
面对百度MP3搜索服务这一新兴而强大的盗版音乐分发利器,传统音乐公司不针对百度同仇敌忾诉诸法律是不可能的。
200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
几乎在同一时期,五大国际唱片巨头并香港两家唱片公司也提起了对百度的诉讼。
面对败诉和纷至沓来的诉讼,李帅哥表现得不满且愤怒,说:“我想人们已经忘记了搜索引擎和下载网站之间的区别。我们仅仅为用户提供访问链接。”
百度方面官方的表态则是:从技术层面看,搜索引擎的原理即通过程序自动完成对互联网上公开信息的检索,将符合检索指令的信息抓取回来,提供给检索者。至于对搜索到的内容,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一一去检查8亿中文互联网页上的所有公开信息,并精确地判断出它们是否侵权。
诉讼有没有像在美国打倒Napster那样打倒百度呢?并没有。
作为搜索引擎而非内容提供者,当时百度得到了“避风港原则”的支持。
舆论上,当时也有许多人支持百度,认为让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公司遭到败诉,一定是“历史的倒退”。
当时从全球有关互联网侵权的案例来看,被起诉而最终败诉的基本都是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而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自然也有一些反对声音,认为在明知有众多侵犯版权的网站的情况下,还为网民提供搜索引导,企业存在“社会道德”方面的风险。
面对会议室里的搜索部门员工,陆道升没有做什么道德、法律层面的论述,就提了个问题:“假设我们都是小学生,班里有个同学叫豆豆,很容易被欺负,没什么反抗自保的能力。
豆豆就是个爱学习的普通孩子,可能还有点才华。
但不知道为什么,有个特点,就是人欺负他的时候,容易有种莫名的快感。
好,这时候,你们来做选择。
要不要告诉其他人,欺负豆豆很开心呢?
只要你告诉了其他人,其他人欺负完了发现真的很开心,一定会送你糖果。
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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