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个月,湖广总督何腾蛟、湖北巡抚章旷及吴三桂等人就从塘报得知顺军攻打南阳城。
但当时不管是五省总理史可法还是忠王阿济格他们,都没有想到这是顺军大举南征的开始,因此何腾蛟、章旷等人也没有太过关注此事,反而就王体中被杀之后湖南地盘、兵马驻防、钱粮归属开始明争暗斗。
王体中被杀损失最大的肯定是湖北巡抚章旷,因为当初是他一手拉拢二王,并为王体中请封郡王的,后来王体中为了报答章旷就领军支持这位湖北巡抚同湖广总督争权。
现在最大的兵马助力没了,岳州这块地盘也被吴三桂豪夺,明明巡抚衙门驻地在武昌,现在却被迫在岳州“开衙”的章旷当然要和吴三桂及顶头上司何腾蛟好好算帐。
所以,章旷拉上偏沅巡抚傅上瑞上书状告吴三桂袭杀王体中一事。当时还拉上了从提学道升任湖南巡抚的堵胤锡,是谓“三抚联名”。不过堵胤锡出于大局考虑,并没有联名上书,这让章旷对其含恨在心。
当下之局面,有兵权才是真正封疆,没有兵权,便是总督也没人买账。当初南都任命的总督川贵、湖广军事的总督王应熊就由于没有直接归其节制的兵马,结果在途经湖广时连个接待他的地方官都没有。
官场炎热,可见一斑。
原本依靠二王敢和总督何腾蛟“叫板”的章旷哪能受得了被何腾蛟同吴三桂联合排挤,可是王得仁带兵跑去了江西,湖广境内除了忠王带来的满蒙兵就是吴三桂的关宁军,哪还有什么像样的兵马能供他拉拢。
最后,竟是把主意打在了秦王左梦庚那里,恰逢左梦庚麾下的总兵李国英因为带兵援川在恩州同土司发生冲突兵败,不知如何是好时,章旷及时向李国英伸出“橄榄枝”,不仅以湖北巡抚的名义压制了恩州土司,还筹集了一批钱粮供李国英募兵,就这么着把李国英拉上了自家“战船”,这才稍稍有了些底气。
只是今时不同往日,从前王体中、王得仁有兵四五万,章旷这个湖北巡抚当得实在,如今李国英连同章旷募集的其他兵马也不过一万余人,这点兵马哪敢和关宁军相比,因此在堵胤锡提出湖南、湖北各镇当团结一致北上支援忠王“御贼”时,章旷立即以湖北兵不堪用为借口委婉拒绝。
湖广总督何腾蛟这边一开始也无意参和荆襄战事,同力主抚议满蒙兵的史可法不同,何腾蛟对这帮子东奴实是看不上眼,且深有仇恨,很有民族气节,故而当初他选择拉拢吴三桂而不是拉拢阿济格。
所以,顺贼和东奴打的越狠,何腾蛟心里就越高兴。然而,让这位湖广总督始料未及的是,顺贼的攻势竟然太过凶猛,以致荆襄那边不仅丢了南阳,还打进了黄州、德安。
即便再是不懂兵事,单从地图也能看出襄阳一丢,湖南及武昌立时就成了前线。
在堵胤锡共御大敌的劝说下,何腾蛟磨磨蹭蹭两天,终是决意派兵北上,但首先须要取得吴三桂的同意,因为何腾蛟如今能依赖的军队就是吴的关宁军。
事实证明吴三桂比何腾蛟、章旷、傅上瑞这帮明朝的督抚重臣更有眼光,在知道辫子兵没能守住南阳后,其就立即召集部将商议北上援救辫子兵的事。
吴三桂的部将一致认定辫子兵若亡,下一个肯定是关宁军。
谁让他们在一片石之战表现太过“优秀”呢。
何腾蛟的使者将出兵北上的意思一说,吴三桂立即答应,并调集所部精兵两万自洞庭湖方向北进。
得知吴三桂肯出兵后,何腾蛟顿觉有了信心,琢磨辫子兵现在被顺贼打的肯定实力大损,因此这次北上若能挡住顺贼,他这位湖广总督就能成为此战的大功臣,一举跃过五省总理史可法,真正握有湖广军政大权,并且还能顺势将辫子兵压制,让阿济格转投他这个湖广总督。
于是,何腾蛟也拼凑了万余人马自常德北进,又要湖南巡抚堵胤锡带领君子营及几千兵马同他一起,是谓“中军”。
章旷这边原是想隔岸观火,不想何腾蛟却不想让他在边上摘果子,先是以总督名义命令章旷北上,再要吴三桂的部将杨坤带兵监视章旷,大有章旷这个湖北巡抚不有所动作,便将其定为叛军的意思。
章旷无奈,只得拉了李国英一起北上进入荆州,是谓“左军”。
如此,在何腾蛟的组织下,湖广军队形成三路援襄动态,号称十万大军。
顺军密探给御营的密告说:“长沙、岳州、常德明军兵力甚盛。”
此时顺军已经兵临襄阳。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何腾蛟一方面组织湖广军队北上救援襄阳,另一方面又害怕吴三桂这支主力会脱离自己节制,被史可法这个五省总理拉过去,因此在粮草方面做了手脚,确保吴三桂军中粮草只能支撑七天。这样何腾蛟就能通过粮草卡住吴三桂的脖子,使这位大明朝的辽王事事都要受湖广总督所制。
吴三桂为此也是恼怒,若不是谋士方献策劝他大局为重,恐一怒之下便退兵回长沙了。
得到吴三桂领军援救后,阿济格略微松了口气,不管他是否真心为明朝效力,此时明朝的军事力量就是救他于水火,甚至可以说挽救满洲一族最后的希望。
在探明顺军最新动向后,阿济格决定派原护军统领、荆州总兵博尔惠领兵在随州、应山一带阻击东线顺军同尚可喜,自己则领其余兵马两万余回救襄阳。
这样的话,即便顺军在枣阳布下重兵阻止阿济格回救,从湖南北上的明军也能从荆州抵达襄阳,从而替襄阳解围。一旦襄阳解围,枣阳当面的顺军肯定也要退兵,如此战局再不济也能恢复到战前局面。
阿济格的盘算是好的,可惜他还是低估了明朝官员拆台的能力。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