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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师: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司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2/2)

    “关律师,这事儿还得你费心。”孟晓军是特纳公司的老板,也是唯一的股东。本来以为一件很小的案子,没想到最终的结果完全出乎自己的意料。这不是一个好事情,如果这个结果无法改变的话,由于这次公司搬家而离职的十几名员工都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的。如此一来,公司至少要拿出十几万元出来。这是自己不愿看到的,也是公司无法承担的。

    “我先看看材料再说。”关恒说着,翻看起手中的材料。

    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特纳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由商都市西区搬至东区,客观上增加了劳动者上下班的路途时间,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案子胜负手也就是五五开吧。”关恒看过裁决书后说,“关于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城市内变更办公地点,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很大的一部分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为什么会这样?”孟晓军问。

    “不管是劳动仲裁裁决中说的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还是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包括劳动者的生活作息习惯、上下班途中所耗时间等等。如此一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个案的裁决中会有很大的体现。”

    “无论如何这个官司我们一定要打的。”孟晓军说。

    孟小军要把官司打到底的想法,并不是头脑发热或意气之争。事实上,有很多案子都是不得不打的,哪怕明知道败诉也必须要打到底。这不是所谓的拖延的问题,也不是放不下面子的问题,而是案子的结果很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的每一个行为所面对的都是成百上千的劳动者,只要有一个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打赢了官司,获得了赔偿,那么成百上千的劳动者都有可能申请劳动仲裁,以便获得赔偿。这种连锁反应对于很多企业来讲完全是致命的。

    “那好,我会尽力的。”关恒不会对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送走孟晓军,关恒开始研究起来案件的相关材料。

    一份劳动争议仲裁书,一份劳动合同,还有一份关于搬迁的通知。看见这份通知,关恒若有所思。

    ——————

    “全体起立。”随着书记员的口令,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全都从座位上站了起来。

    “报告审判长,特纳公司与朗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或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均已核实完毕,可以开庭。”书记员在审判长和陪审员在审判席落座后,大声报告道。

    ……

    随着法槌的敲响,庭审正式开始。

    “原告宣读起诉状。”审判长说道。

    “原告,商都市特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朗月……

    “原告因不服商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

    关恒大声的宣读着起诉状,合议庭成员人手一份,边听边看,审判长还时不时的会在起诉状上用笔做上标记。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一边听着关恒的宣读,一边在纸上记录着什么。

    旁听人员只能静静地坐在旁听席上听着,有谁能够记得关恒宣读的起诉状的内容,只有他们自己才能知道。

    “被告进行答辩,是否有书面答辩状?”审判长在关恒宣读完起诉书后,问被告代理人。

    “有书面答辩意见。”朗月的代理人说。

    “提交答辩状,并简要说明答辩理由。”审判长说。

    “好的。”朗月的代理人答应着,向法庭递交了一共四份答辩状。虽然法律上规定只需要提供一份即可,在朗悦的代理人还是提交了四份,其中三份是给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另一份是给原告。

    关恒不得不佩服朗月代理人的细心。

    “本代理人认为,商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无不当。理由简述如下:

    “一、原告的办公地址变更,事先并没有通知被告。

    二、原告的办公地址,由西区搬至东区的东湖。原本原告上班时间不足30分钟,现在变成了一个小时。为了能够按时上班,原告必须要早起一个小时的时间。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在途时间,而且会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

    “三、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劳动合同实质上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在被告代理人答辩时,关恒认真的听着,同样在纸上做着一些记录和分析,这些在法庭辩论是用的上。

    在被告代理人答辩后,法庭进入调查阶段。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关恒首先向法庭出示了仲裁裁决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两份证据,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不会存在任何异议。但这是必须要提供的。

    仲裁裁决书的目的,一是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了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第二也是向法庭说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错误之误。

    而对于劳动合同,则主要是要证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有很多公司为了避免麻烦,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写为全国。而最奇葩的写法是把履行地点写为全球。这绝对不是笑话,而是实实在在的真实事情。

    在关恒看来,本案能否胜诉,或者说是否能说服法官的重要证据是第三份。这是一份通知,一份特纳公司在搬迁前,通过内部网络系统向所有员工发出了一份企业办公地址变更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总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办公地点变更的原因,通知中详细地向所有员工解释了搬家的原因:是为了改善大家的办公环境,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换到环境更好的东区东湖湖畔。

    第二部分是搬迁的具体安排,什么时候开始搬迁,哪些部门暂时留守等等都在里面进行了说明。

    第三部分是考虑到搬迁后新办公地点离城区较远,公司决定将原来上班时间8:30改为9点,下班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八个小时,变更成了七个半小时。

    最后一部分则是关于补助的发放,公司决定自搬迁后第二个月起,每月每人发放交通补助40元,伙食补助300元。

    当被告以及被告代理人看到这份通知时,有些不淡定了。

    “我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份文件,谁知道是不是后来补。”朗月说到。

    “是不是补的,我想是非常容易证实的。”关恒说着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屏幕对准了法官和原告,“我们现在就可以登录特纳公司的办公系统,来确定这份通知下发的具体时间。”

    朗月这下子不说话了,公司搬迁那一周自己正好在休年假,根本没有登录办公系统。而周一刚回来上班发现公司搬迁后,立刻就愤而离职,更是没有机会也没有时间去登录办公系统。

    “就算是公司发了这份通知,但我是因为公司搬家而离职的,公司也应该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朗月有些强词夺理了。

    在法庭辩论时,关恒发表了长篇的辩论意见,虽然法庭已经使用语音录入,但书记员还是关闭了录音系统,而在庭审笔录上写下了四个字“见代理词”。

    庭审结束一个多月后,一审的判决书下来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的变更是否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结合新的办公地址与老办公地址之间的距离、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特纳公司的办公地点虽然从西区迁到了东湖附近,但由于有地铁可以直达,虽然增加了劳动者上下班在途时间,但并不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而且特纳公司也采取了延后上班时间、发放交通和伙食补贴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因此,特纳公司的办公地址变更,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一要件。在被告自动离职的情况下,原告特纳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没有提起上诉。

    ——————

    “听说公司和朗月的官司,公司赢了!”打赢和朗月劳动官司的事情很快就成为办公室新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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